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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38545号“DiDi Famil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2:10关于第17838545号“DiDi Famil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38545号“DiDi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52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2019年02月14日至2022年02月13日(以下称三年期限)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太阳灶;冷藏柜;冰柜;消毒设备;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碗柜”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三年期限内,在核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太阳灶;冷藏柜;冰柜;消毒设备;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碗柜”商品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销售发票、实体店及展会照片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09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作出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太阳灶;冷藏柜;冰柜;消毒设备;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碗柜”商品上的注册,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是否在予以维持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证据,结合实体店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在“微波炉、冰柜、消毒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太阳灶;冷藏柜;冰柜;消毒设备;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碗柜”全部复审商品与被申请人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亦可视为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三年期限内在“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太阳灶;冷藏柜;冰柜;消毒设备;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碗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太阳灶;冷藏柜;冰柜;消毒设备;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碗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DiDi Family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