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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48250号“AMX爱美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09号
申请人:广东爱美信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8250号“AMX爱美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6743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照明设备和装置;运载工具用灯;气体净化装置;干燥设备;加热装置;抽水马桶;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第51248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照明设备和装置;运载工具用灯;气体净化装置;干燥设备;加热装置;抽水马桶;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前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AMX爱美信 商标 广东爱美信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