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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16874号“巴拉狮BALA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3:14关于第43716874号“巴拉狮BALAS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07号
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佳祥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43716874号“巴拉狮BALA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商标、第12386735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第6268403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第9316400号“巴拉”商标、第10058063号“B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模仿。三、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秩序。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资料;申请人相关异议决定书;申请人在天猫、京东等宣传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黄建伟于2020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4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巴拉狮BALASHI”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巴拉狮BALASHI 商标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