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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3688号“顾家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3: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20号
申请人: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汉诺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4063688号“顾家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9135527号“顾家和”商标、第3880646号“顾家”商标(引证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注册商标专用权;
2、知名度和影响力;
3、受保护的情况;
4、宣传及知名度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顾家人 商标 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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