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312341号“小花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4: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57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秋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1312341号“小花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35765793号“移动花卡”商标、第35765789号“移动花卡”商标、第35765787号“移动花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存在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进而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移动花卡”在百度、新浪网、环球网、搜狐网、闽南网、快科技、雷科技等众多网络媒体上的报道;
2、“移动花卡”出现在网易新闻、搜狐新闻、搜狐视频、优酷视频、咪咕音乐等主流APP客户端上的广告页面;
3、网页上关于“小花卡”的检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计步器;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视频会议服务;语音邮件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智能手机数据恢复”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小花卡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