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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50073号“南顺芝陶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7: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36号
申请人:南顺芝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勤林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56050073号“南顺芝陶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获多项荣誉,如中国陶瓷行业“十三五”科技创新先进个人,2016年12月中国陶瓷行业年度十大贡献人物、2017年12月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聘任第三人为陶瓷卫浴经销商委员会副主席、2018年12月在2018年中国陶瓷行业评选中荣获陶瓷行业杰出人物、2018年12月中国建陶行业四十周年四十大人物、2018年度陶瓷行业十大贡献企业家、2019年3月荣获第十五届中国陶瓷行业新锐榜年度大工匠奖、2019年5月在2019年中国品牌发展高峰论坛暨中国品牌人物峰会中被授予2019中国品牌新时代领军人物称号、2019年度建材与家居行业科学技术奖、2019年度全国建材与家居行业劳动模范、2020年度建材与家居行业专利奖·金奖、2017-2020年度广东陶瓷协会杰出企业家、广东陶瓷协会副会长、2021年9月在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先进陶瓷分会第一届理事会上被选为副理事长,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在陶瓷行业中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二、申请人经营的佛山市大角鹿大理石瓷砖有限公司主营大理石制品、陶瓷制品、建筑材料,申请人的“大角鹿”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很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所获荣誉、相关报道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19类“大理石;人造石”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姓名“南顺芝”在陶瓷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新华网、中国日报等媒体均对申请人“南顺芝”进行了报道。争议商标由文字“南顺芝陶瓷”构成,其与申请人姓名“南顺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且与“南顺芝”所属行业形成对应。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地板和饰面用瓷砖等商品上,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其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