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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88228号“HYDRAULIK POW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0:11关于第18688228号“HYDRAULIK POWE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22号
申请人:上海涉宇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弓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涌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18688228号“HYDRAULIK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注册在第7类液压类产品中,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的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被无效。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德语词典;
2、被申请人商标的复审理由;
3、民事判决书;
4、名牌图样;
5、机械手册之液压传动 第五版和第六版;
6、飞机高压液压能源系统书;
7、工程车辆液压动学与控制原理;
8、液压与气动技术;
9、液压气动实用问答;
10;其他企业的宣传册;
11、百度翻译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恶意扭曲事实,利用前员工掌握的信息资源抢夺被申请人客户,扰乱市场秩序。被申请人于2002年就已经申请并使用商标,申请人编制各种无稽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理由牵强。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在同行中已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在职证明;
3、使用图片;
4、保全证据公证书;
5、民事判决书;
6、回函复印件;
7、被申请人使用产品的图片。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认可,认为被申请人单独使用HYDRAULIK POW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于2017年10月28日在第7类液压泵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首页列举了第7108668号“HY-SPEC HYDRAULIK”商标以及第8187449号“HYDRAULIK HY-SPEC”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但上述两商标的所有人并不是本案申请人,故申请人并不具备引用上述引证商标的资格。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争议商标由“HYDRAULIK POWER”和图形构成,虽然“HYDRAULIK POWER”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但是争议商标的图形标识具备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整体用在核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