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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38607号“玉圣子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0: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08号
申请人: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蔡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0938607号“玉圣子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95831号“陆子冈”商标、第25998754号“ZIGANG子冈”商标、第26006226号“子冈珠宝”商标、第8303228号“子冈玉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从业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材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字号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也不是对申请人字号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更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并不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刊图片;荣誉证书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玉圣子冈 商标 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