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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08466号“影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0: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56号
申请人: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上海影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第55508466号“影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理应知晓,其名下四件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 在第9、35、38、40、41、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156件,囤积商标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该种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截图;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3、申请人周边物料及域名证书;4、申请人相关发票;5、申请人融资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无线电广播;无线电通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终端通信”服务上。
2、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56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官网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相关媒体报道,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仅有几篇网页报道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前,该网页报道未显示浏览量、用户人数、点评人数等,难以证明申请人商号“影目”的影响力情况。证据3申请人周边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并非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关领域。域名证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取得相关域名注册,但不能证明该域名的影响力情况。证据4申请人发票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且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孤立证据,证据5申请人融资信息并非申请人商号的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相同或类似行业领域。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内,文字“影目”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二、《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已构成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影目 商标 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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