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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76510号“哔哩布袋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1: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15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霹雳(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8876510号“哔哩布袋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38439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68329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98099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39485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290834号“哔哩bi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应当知晓“哔哩”系申请人企业品牌主要标识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4、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布袋戏”作为民间戏曲的名称,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争议商标的存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破坏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媒体报道;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材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沙漏商品上,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沙漏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中文“哔哩布袋戏”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哔哩哔哩”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沙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计步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哔哩布袋戏 商标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