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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90808号“七道味虾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1: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70号
申请人:北京七道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苏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5190808号“七道味虾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系对申请人日益知名的“七道味”标识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申请人“七道味”使用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九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构成恶意抢注,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七道味虾皇”,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字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字号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经营已具有知名度。加之,争议商标整体上与申请人字号尚有区别。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将与“七道味虾皇”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七道味虾皇 商标 北京七道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