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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96050号“经典鸭 LEGEND DUCK Lamon Te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2:02Lamon Te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96050号“经典鸭 LEGEND DUCK Lamo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16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3月10日至2022年03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甜食”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甜食(糖果);巧克力;甜食;饼干;蛋糕;三明治;糕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比萨饼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申请人从未见过被申请人在商业流通领域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及京东平台检索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及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未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证据如下(电子件):
1、授权书;
2、产品图片;
3、线上客户评价。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性使用,且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授权商品销售链接的相关取证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得意创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0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得意创作有限公司与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有。2022年03月1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3月10日至2022年03月09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甜食(糖果);巧克力;甜食;饼干;蛋糕;三明治;糕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共有人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广东冠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在线上渠道使用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证据2产品图片及证据3线上客户评价显示标有复审商标标识的“麦芽饼干;巧克力跳跳糖”等商品在线上销售平台有过销售,鉴于“麦芽饼干;巧克力跳跳糖”等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饼干”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甜食;饼干”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巧克力;蛋糕;三明治;糕点”商品与甜食、饼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甜食(糖果);巧克力;甜食;饼干;蛋糕;三明治;糕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