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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58253号“爱司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1: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淘享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知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58253号“爱司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853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起的撤销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展示页、作品登记证书、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属于商标投资公司,名下大部分商标都在明码标价售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圣诞树、燕麦、植物种子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展示页、作品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无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编号:10212539、10212541)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增值税发票(编号:10212541、44937012)中所显示的设计服务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之列,且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亦非是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服务的商业行为,以此不能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所核定商品上的市场商业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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