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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49266号“宫廷博士Couace Docto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1:42关于第53649266号“宫廷博士Couace Docto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10号
申请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阿姨奶茶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3649266号“宫廷博士Couace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00719号“博士”商标、第24783526号“博士”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博士”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博士”品牌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明;
3、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营业执照、门店照片;
4、申请人及“博士”品牌所获荣誉;
5、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公益活动资料;
7、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2月0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配镜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服务上、第44类“配镜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按摩、理疗、健康顾问服务、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博士”商标在“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有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仅列举法条,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保健、医疗按摩、理疗、健康顾问服务、配镜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