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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61826号“文大海 WENLEAR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3:41关于第54761826号“文大海 WENLEAR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42号
申请人:王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248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173384号“万海WA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
1、判决书;
2、商标注册信息;
3、在先裁定书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注册商标授权书;
2、中小学课业薄册(文大海系列作业本)检验报告;
3、“文大海”系列纸质文具产品封面;
4、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
5、“文大海”产品物流单;
6、相关判决及决定书;
7、版权登记证书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练习本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练习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字号权的情形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文大海 WENLEARN”与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字号“文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使原异议人商号权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文大海 WENLEARN及图 商标 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