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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71402号“冠军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4: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57号
申请人:军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漳州市联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0871402号“冠军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98915号“军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35059号“军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9608号“军马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19609号“军马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19610号“军马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719611号“军马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665180号“金牌军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书,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冠军马”注册证、生产车间及酒庄照片;产品外观设计及包装;产品合同、相关票据;产品卫生检疫证明;相关周边产品;产品宣传信息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