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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90456号“上好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03号
申请人: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章延上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60690456号“上好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好顺”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495952号“好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67668号“好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部分专利证书、已注册的系列商标;
2、引证商标产品照片、申请人官网及产品介绍;
3、部分授权书、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及产品介绍页面;
4、申请人企业及品牌部分荣誉;
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主体合法、程序合理,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三、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照片;
2、公众号商城截图、视频号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宠物尿布;卫生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宠物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上好顺 商标 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