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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3442号“TIPT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47号
申请人:谭岳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3442号“TIP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068号、第6220254号、第25885904号商标已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164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