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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60471号“FORVIA福瑞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42号
申请人:佛吉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0471号“FORVIA福瑞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9819号“福瑞亚FURIA”商标、第25437864号“FORVIP”商标、第48313293号“FORV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同意将引证商标三转让至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并未提出转让申请,其与申请商标仍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安全警报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构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安全警报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