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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20817号“TEA W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8:07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19号
申请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震烨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956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101373号“滕王阁TWG及图”商标、第10493665号“TWG”商标、第13230581号“TWG”商标、第27236346号“TWG及图”商标、第27236347号“TW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茶、咖啡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异议人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异议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其他案件中对原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异议人广告宣传资料、原异议人相关销售资料、原异议人相关媒体报道、被异议人相关信息、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申请人“TWG及图”品牌的合法延伸,与原异议人品牌毫无关系,申请人的“TWG”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TEA W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TEA WG及图 商标 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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