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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4457号“永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74号
申请人:安徽永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4457号“永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2209号、第64935206号、第64918104号、第44013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效力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在除草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核准注册商品与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土壤消毒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微生物剂;土壤消毒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永丰 商标 安徽永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