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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21845号“巴拉噜噜BALALUL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9:12关于第52121845号“巴拉噜噜BALALUL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71号
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种然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52121845号“巴拉噜噜BALALU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6735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8403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16400号“巴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58063号“B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核心类别上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商标,系赤裸裸的搭便车行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扰乱商标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引证商标详情;
2、类似案件决定书;
3、申请人异议成功案例;
4、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5、“巴拉巴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6、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
7、引证商标在天猫、京东等平台以及实体宣传使用证据;
8、申请人及其“巴拉巴拉”品牌所获部分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美国峰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8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内衣”等商品上。2022年1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条款,但并未就该条款提出明确的评审请求和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巴拉噜噜BALALULU 商标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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