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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36480号“Lusso G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0:19关于第53736480号“Lusso Ge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68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志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3736480号“Lusso G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0557528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3290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36987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68552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69928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31857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53610号“LESSO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676868号“LESSO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154392号“LESSO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047403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2471105号“LESSO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031840号“LESSO HOME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2162151号“LESSO HOME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有囤积商标的嫌疑,其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的占用社会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证明;
3、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 领尚”商标宣传工作、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 领尚”商标使用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牙刷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6月23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9月7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牙刷;瓷器装饰品;晾衣架;梳妆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十三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十二、十三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十、十一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Lusso Gear”与引证商标二至四“LESSO”、引证商标五、六“LESSO HOME”、引证商标七至十一的显著识别英文“LESSO”、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的显著识别英文“LESSO HOME”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瓷器;瓷器装饰品;垃圾桶;刷子;牙刷;化妆用具;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牙刷;瓷器装饰品;晾衣架;梳妆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共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熏香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牙刷;瓷器装饰品;晾衣架;梳妆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厨房用具;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瓷器;瓷器装饰品;垃圾桶;刷子;牙刷;化妆用具;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Lusso Gear 商标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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