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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65060号“世大集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0: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06号
申请人:世大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邓成辉
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下围园路口文浩商务大厦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42765060号“世大集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世大”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营业执照;
2、申请人参加第二届加速提升中国企业国际软实力论坛资料;
3、增值税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世大”字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世大集市 商标 世大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