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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72494号“亿柔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2: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37号
申请人:亿柔纸业(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漳州市亿柔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34872494号“亿柔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38631号“亿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26080号“亿柔 YIR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福建省,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的“亿柔”商标及企业字号,仍将与之相近的争议商标进行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和字号权,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亿柔”产品销售页面、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等扫描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巾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已有体现。因此,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汉字“亿柔康”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汉字“亿柔”,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所标识商品来自同一主体或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亿柔康及图”与申请人商号“亿柔”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亿柔康及图 商标 亿柔纸业(福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