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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101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48号
申请人:开心太太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101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557261号“斐绩BRILLIANT”商标、第18644770号图形商标、第12442820号图形商标、第28578660号“叶绿光合”商标、第56812930号图形商标、第34914552号图形商标、第7460388号“风车草 FORTUNE GR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整体外观相近,所指事物相同,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开心太太药业(广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