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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4470号“山香教育 教师之路 从山香起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4:22关于第64514470号“山香教育 教师之路 从山香起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57号
申请人: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4470号“山香教育 教师之路 从山香起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393号“香山饭店及图”商标、第42710568号“新山香”商标、第60558381号“山香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提交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718898号“北方山香教育 BEIFANGSHANXIANGJ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3443号“香山少年 香山 xiang shan shao n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早在2012年6月7日,申请人已在第41类申请注册了第9477190号“山香教育”商标,并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稳定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荣誉证明;申请人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