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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2205号“宝灵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11号
申请人:山东草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2205号“宝灵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4618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宝灵球 商标 山东草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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