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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1506号“PETAL VIV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7:50关于第66131506号“PETAL VIV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4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1506号“PETAL VIV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照相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以避开申请商标与第42155531号“7PE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62125983号“PETAL BROW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照相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照相机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照相机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PETAL VIVID 商标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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