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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31191号“JORDA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8: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69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宗煜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对第49631191号“JORDA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5003号“MICHAEL JOR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2571号“JOR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85533号“AIR JOR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知名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及其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迈克尔·乔丹,或与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5件商标,其中4件为抄袭他人商标,包括知名漫画阅览平台“MANGATOON”,说明其注册具有恶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个人服务和代言协议》复印件及翻译件、经公证认证的迈克尔·乔丹签署的《授权声明书》及翻译、耐克公司2014-2017年报节选;2、在先类似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4、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等;5、国内外媒体关于申请人及乔丹合作关系的相关报道资料;6、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4月28日在第24类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经核准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仅5件商标,其中两件为“MANGATOON”商标、两件为“JORDANA”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知名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JORDANA”构成,虽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JORDAN”构成相近,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知名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姓名权的使用要件之一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或是他人姓名的翻译,在社会公众的人之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争议商标“JORDANA”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姓名权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存在差异,尚不足以唯一指向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并与之相对应。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仅5件商标,两件为“MANGATOON”商标、两件为“JORDANA”商标,其中“MANGATOON”为知名漫画阅览平台名称,该商标已被其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JORDAN”商标在服装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字母构成相近,同时被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的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JORDANA 商标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