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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8023号“DF陈大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01号
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8023号“DF陈大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67290号“福大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等其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陈大福”与引证商标文字“福大陈”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生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刘琳琳
赵秀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DF陈大福 商标 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