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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31685号“天才一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1: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88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领域万方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对第38631685号“天才一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技术许可协议;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广告业务委托证明;4、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品牌策划文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版权登记证书;5、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发票、店铺图片;6、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及证明文件;7、申请人及其商品所获荣誉;8、相关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商标案件决定书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14日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被认定其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7月28日刊登《注册公告》,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USB线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6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天才一族 商标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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