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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90349号“Ellelui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1: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48号
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点三私人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号金升大厦楼室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61890349号“Ellelui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ELLE”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550006号“ELLE”商标、国际注册第3类第546813号“ELLE”商标、第1357611号“ELL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注册证;2、申请人品牌介绍及在世界各地的发行版本摘录;3、申请人品牌杂志读者量、发行量统计及推广花费统计;4、世界品牌排行列表;5、申请人系列品牌产品推广情况说明;6、媒体报道;7、申请人在同行业中占比分析与排比;8、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9、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10、商标授权书;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淋浴啫喱、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Elleluix”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ELLE”,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啫喱、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系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