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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8613号“陆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07号
申请人:上海陆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8613号“陆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中“陆湘”指向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指向性明确;另一方面,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李辉”在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六,“陆”为数字“六”的大写,代表着兄弟姐妹六人一同创业;而申请人主营湖南长沙臭豆腐,“湘”为湖南省的简称,“陆湘”因此得名。申请商标含义积极向上,并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及合影、品牌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陆湘”及图形构成,经中华英烈网检索显示“陆湘”系我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陆湘及图 商标 上海陆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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