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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42905号“GEARS FOR FUTURISTIC TEENAG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1:57关于第65142905号“GEARS FOR FUTURISTIC
TEENAG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76号
申请人:一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2905号“GEARS FOR FUTURISTIC TEENAG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07129号“LA GEAR及图”商标、第7715728号“GEAR L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7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5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图形等系列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GEARS FOR FUTURISTIC TEENAGERS”及图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