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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6771号“LU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2: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45号
申请人:山东鲁东重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6771号“LU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198560号“LVDONG”商标、第5567403号“鲁东大学;LUDONG UNIVERSITY;19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UDONG”为申请人字号“鲁东”的对应拼音,其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的拼音部分“LUDONG”、汉字部分“鲁东”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轮胎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LUDONG 商标 山东鲁东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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