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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42601号“PASS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2:19关于国际注册第1442601号“PASSI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18号
申请人:刘荣财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国际注册第9类的第1442601号“PASS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PASSION”为“激情”之意,注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直接表明了产品特点、内容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已有诸多含有“PASSION”文字的商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PASSION”翻译页面,含有“PASSION”文字的商标信息档案等证据材料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便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了与争议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可见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PASSION”具有多种含义,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在第9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均已有含有“PASSION”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PASSION”系被申请人商号和主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实际使用中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PASSION”翻译页面,企业介绍,百度搜索页面,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U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国际注册商标,2018年5月3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影和摄影胶片、以及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直接表明了产品特点、内容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调整范畴。 争议商标“PASSION”可译为“激情、热情、酷爱、盛怒”等多种含义,作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影和摄影胶片、以及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并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可证明其“PASSION”商标在实际使用和宣传中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申请人未援引相关条款主张权利,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