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232857号“SILSTAR MACHIN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3:03关于第65232857号“SILSTAR MACHINE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39号
申请人:江阴瑰宝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鑫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2857号“SILSTAR 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与第10000589号“ISTAR”商标、第16931209号“IESTAR”商标、第49276061号“鑫仕达 SINSTAR”商标、第62440686号“SAIL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资料、厂容厂貌图片、产品图片、销售发票、荣誉资料、专利及认证资料、宣传册及宣传合同、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11月2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印刷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或指定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同,或商标标识不同,且亦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及于申请商标,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