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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10606号“KIDSNEE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5: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27号
申请人:苏州易贝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筷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岳西县绿色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2910606号“KIDSNE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09981号“柯斯德尼KIDSN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9894号“柯斯德尼KIDSN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其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复制、摹仿、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损害了申请人现有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恶意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恶意明显,且并无实际使用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柯斯德尼”品牌商品在天猫、京东、拼多多店铺销量截图及平台内部数据分析排名截图、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列表及天猫旗舰店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展示板、个人用扇(非电动)、镜子(玻璃镜)、画框、非金属锁(非电)、非金属挂包钩、婴儿床栏用防撞条(非床用织品)、家具用防撞条、树脂工艺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摇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手推车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均已由苏州易贝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蚌埠易贝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畅育宝”、“贝吉兔”、“奔麦”、“皇嗣”、“柒冉”、“聪明树”在内的多件与天猫电商平台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展示板、个人用扇(非电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婴儿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申请人除在先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体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进行举证,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展示板、个人用扇(非电动)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柯斯德尼 KIDSNEED”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与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其显著部分文字“KIDSNEED”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畅育宝”、“贝吉兔”、“奔麦”、“皇嗣”、“柒冉”、“聪明树”在内的多件与天猫电商平台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KIDSNEED 商标 苏州易贝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