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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60263号“圣凯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5: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5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梦欣圆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3760263号“圣凯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330062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44400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637337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评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与该商标极其近似的争议商标,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复制、摹仿申请人拥有极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在先商标而来,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2、申请人“圣凯诺”品牌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圣凯诺”刊登在杂志的部分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8月14日。
2、申请人还在《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举了第15879335A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724856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作为引证商标。
3、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鉴于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其不应成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圣凯尼”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圣凯诺”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四。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理由不能成立。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5、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圣凯尼 商标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