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948641号“老化飛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5: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10号
申请人: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君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肃宁县鑫瀚钓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37948641号“老化飛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234437号“飞鲨钓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69552号“飞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城销售情况;
2、类似案例裁定书;
3、集团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肃宁县福跃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在第28类钓鱼竿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20年10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肃宁县鑫瀚钓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杆、钓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无效宣告一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8类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8类钓鱼杆、钓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老化飛鯊”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飞鲨钓具”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无效宣告一审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老化飛鯊 商标 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