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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188839号“企安国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5: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21号
申请人: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遵义市秉行企业事务代理中心 申请人:王文柱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34188839号“企安国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974420号“國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表达含义以及整体表现形式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国盛”品牌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白酒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若两者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国盛”系列产品实物照片及产品包装车间照片、“国盛”系列产品的检验报告、委托生产合同、出库单、贵州杜酱酒营销中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图、营销团队照片、产品经销合同、贴牌定制合同、销售发票、网络销售截图、招商代理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含酒精水果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已于2019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又于2023年3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贵州杜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现在专用期限内。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另查,贵州杜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适格。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企安国盛”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國盛”,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企安国盛 商标 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