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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55676号“董庐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7: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12号
申请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熟酷图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对第40455676号“董庐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74430号“董酒及图”商标、第6274431号“董及图”商标、第14169664号“董”商标、第166992号“董及图”商标、第284527号“董 董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董”商标在“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同地区同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且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六、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董公寺镇志和遵义市市志关于董酒的介绍;
2、“董”酒1963年首次参加第二届全国评酒会即被评为老八大名酒之一等荣誉证书;
3、在九十年代后至今的“中国名酒”质量复查中都符合“中国名酒”的要求证明;
4、国家轻工业部、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将董酒“生产工艺、配方”列为科学技术保密项目证明材料;
5、“董”酒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6、广告宣传和投入证明;
7、“董”酒部分获奖荣誉证明;
8、工商部分关于“董”酒打假部分证明;
9、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10、“董”酒产品、宣传手册部分介绍部分照片;
11、“董”酒和经销商签订的部分合同影印件;
12、各级领导及社会各届人士到公司视察、参观、题字;
13、电商平台部分推广宣传流通使用证据;
14、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及名下商标基本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伏特加酒;白酒;黄酒;烧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董庐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董庐坊 商标 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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