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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00542号“箭鱼鲨 ARROW-SHAR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7:41关于第41200542号“箭鱼鲨 ARROW-SHAR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35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镇江创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41200542号“箭鱼鲨 ARROW-SHAR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26232号“ARROW”商标、第4126234号“ARROW”商标、第5791862号“ARROW”商标、第9029244号“箭牌”商标、第9033539号“箭牌 ARROW”商标(以上商标统称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翻译、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
2、箭牌新闻报道;
3、国图检索(箭牌);
4、“箭牌”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品牌排行榜;
5、“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6、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7、申请人宣传使用证据;
8、“ARROW”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
9、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经审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像框嵌条、非金属挂衣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像框嵌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RROW-SHARK”与引证商标一中的“ARROW”、“箭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在中文含义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