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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463935号“现代环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1: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3935号“现代环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778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9年02月08日至2022年02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1;
2、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环保项目合作协议、垃圾处理协议、垃圾焚烧发电合作协议、污水处理设备租赁协议等及部分发票;
3、申请人宣传推广、参展协议、展会照片、企业装修图片、年度报道;
4、申请人及许可使用人部分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复审商标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非复审商标,且提交的合作协议、发票等使用证据仅指向“垃圾处理”服务,不能证明在指定撤销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产生的时间非指定期间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本案复审商标及“EM”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并非被申请人所指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授权使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提供发电服务上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2;
6、现代星旗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0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仅能证明湘乡现代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大安市现代星旗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一、二)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4显示的内容或为环保项目,或为生活垃圾处理,或为垃圾焚烧发电、或为污水处理等,并非本案中指定复审服务项目。证据6中显示的内容涉及被授权人二向其他企业销售电商品,与本案中复审服务项目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