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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52197号“鲁班有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1: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39号
申请人:有优品(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52197号“鲁班有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78012号“鲁班”商标、第10130491号“鲁班”商标、第32285031号“鲁班”商标、第36303208号“鲁班”商标、第40058467号“鲁班”商标、第41776939号“鲁班”商标、第45826566号“鲁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1年8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鲁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数量显示器外的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量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鲁班有优品 商标 有优品(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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