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610783号“小迪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3: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98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金寨县从俊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5610783号“小迪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小熊”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通过网络平台兜售牟利,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引证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资料;
2、申请人获得荣誉;
3、申请人2019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4、争议商标信息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工商登记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1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在商标驰字〔2017〕102号批复文件中确认,其在“电热制酸奶器、电热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55件商标,其中包括“亨氏”、“优能”、“华尔曼”、“奈数”、“腾浪”、“雪精灵”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能否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卫生巾”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电热制酸奶器、电热壶”商品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亦较弱。因此,争议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卫生巾”等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0余件商标,涵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亨氏”、“优能”、“华尔曼”、“奈数”、“腾浪”、“雪精灵”,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小迪熊 商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