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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8453号“营健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4: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66号
申请人:河南省营健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贯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8453号“营健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4439号“营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权利状态并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撤三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咸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营健宝”,引证商标为“营健”,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营健宝 商标 河南省营健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