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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7089号“静海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41号
申请人:江苏鸿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7089号“静海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特定含义,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由“静海云”三个汉字构成,“静海”和其他文字结合一起整体上更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静海云”是申请人主打品牌,贵局已在多个类别认定“静海云”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恳请秉承一致的审理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由地名和其他文字组合构成,整体已产生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静海云 商标 江苏鸿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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