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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21602号“德伖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5: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95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闫俊杰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43021602号“德伖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德佑”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5类上在先申请并注册的第28639352A号“德佑”商标、36308222号“德佑”商标、第28258774号“德佑地产”商标、第31723573号“德祐”商标、第31705022号“德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的“德佑”房地产经纪服务名称极为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就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享有的权益。三、被申请人曾为“德佑地产”的员工,且一直从事房地产中介相关服务,基于特定关系明知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德佑”商标,仍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门店及提供服务的照片;
2、“德佑”房产中介业务合同;
3、“德佑”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及特许人业务信息;
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5、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证据;
6、媒体报道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在先案例、司法判例;
8、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9、被申请人求职申请表;
10、被申请人签字的离职通知书;
11、上海德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1日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电视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0日止。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广告;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三、四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系有效注册商标,其余商标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名下第6791896号“德佑地产;DOOIOO”商标,于201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五、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德伖”及图形经左右一字排列组成,争议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相近,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我局认为,构成损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情形的适用要件之一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未申请注册为商标,由查明事实3可知 “德佑地产”已作为商标在不动产中介等服务上获得注册,且争议商标表现形式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体现的实际装潢情况有所区别,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得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进行审理。
四、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德伖及图 商标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